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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 国学 儒家

子曰:听讼读后感(子曰 听讼)

小强 小强 发表于2024-11-25 22:20:28 浏览42 评论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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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目录:

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
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!”无情者不得尽其辞。大畏民志,此谓知本。此谓知本,此谓知之至也。大学语文孟子五章翻译如下:孔子说:“审理诉讼案件,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。

孔子说,在听讼断案方面,我与其他人没有区别,都能做到公正公平,但我能使诉讼案件根本就不发生。

子曰:听讼读后感(子曰 听讼)

意思是:孔子说:“审断争讼,我的能力与他人的一般无二,但我力争使争讼根本就不发生。”违背实情的人,不能尽狡辩之能事,使民心敬畏。(1)听讼【tīng sòng】:指审案:审理诉讼案件。

【译文】孔子说:“听诉讼审理案子,我也和别人一样,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。”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敢花言巧语,使人心畏服,这就叫做抓住了根本。【注释】(1)“子曰”句:引自《论语·颜渊》。

听讼,吾犹人也.必也使无讼乎!是什么意思

孔子说:“审理诉讼案件,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。

意思是:孔子说:“审断争讼,我的能力与他人的一般无二,但我力争使争讼根本就不发生。”违背实情的人,不能尽狡辩之能事,使民心敬畏。(1)听讼【tīng sòng】:指审案:审理诉讼案件。

子曰:听讼读后感(子曰 听讼)

【译文】孔子说:“听诉讼审理案子,我也和别人一样,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。”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敢花言巧语,使人心畏服,这就叫做抓住了根本。【注释】(1)“子曰”句:引自《论语·颜渊》。

【答案】:这句话的意思是:审案,我跟别人一样。我想做的是:使案件消失!这句话充分表现了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的无讼、贱讼的观点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对于诉讼的态度是息讼、贱讼、厌讼。

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,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。“听讼,吾犹人,必也使无讼乎”出自孔子《论语颜渊》。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,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。
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”⑻ 【译文1】孔子说:“审案,我跟别人一样。

子曰:听讼读后感(子曰 听讼)

作文子曰听讼吾犹人也议论文

孔子说:“听诉讼审理案子,我也和别人一样,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。”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敢花言巧语,使人心畏服,这就叫做抓住了根本。【注释】(1)“子曰”句:引自《论语·颜渊》。听讼,听诉讼,即审案子。

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!”无情者不得尽其辞。大畏民志,此谓知本”。所谓诚其意者:毋自欺也,如恶恶臭,如好好色。此之谓自谦。故君子必慎其独也。

《论语颜渊篇第十一》第13篇: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”这则论语的争议也不小。朱熹注解——范氏曰:“听讼者,治其末,塞其流也。正其本,清其源,则无讼矣。

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出自孔子《论语 颜渊》。意思是:孔子说:“审理诉讼案件,我同别人一样(没有什么高明之处)。

乡土中国第八章法制比礼制残酷的举例

其三:小儿子如若再犯事永世不得入村。其四:大儿子宴请大家,感谢大家监督、判案子,增强邻里关系和乡风建设。

总体来说,中国的礼制与西方的法治在性质、基础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。中国的礼制以道德约束和等级秩序为基础,强调个人的义务和责任,特别在古代社会中,礼制起到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。

乡土中国本身所依赖的家庭基础、宗族基础被彻底摧毁。国家明确了自己独享司法权的权力。成文法彻底取代了礼,绝大多数不符合国家成文法立法精神的民间习惯法被认定为非法。

礼制社会要求社会管理方式符合“礼”的规范,建立一种礼文化秩序,以礼制与礼仪规范化,并以刑(法)的形式强制规范,以德的形式使人自觉规范。法制社会是以法律至高无上为基本价值观的社会。

试分析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。

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”出自《论语·颜渊》,意思为:审理诉讼案件,我同别人也是一样的。重要的是必须使诉讼的案件根本不发生! 全文: 《论语·颜渊篇》 颜渊问仁,子曰:“克己复礼为仁。一日克己复礼,天下归仁焉。

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,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。“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”出自孔子《论语 颜渊》。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,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。

孔子说,在听讼断案方面,我与其他人没有区别,都能做到公正公平,但我能使诉讼案件根本就不发生。

【原文】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”⑻ 【译文1】孔子说:“审案,我跟别人一样。

意思是:孔子说:“审断争讼,我的能力与他人的一般无二,但我力争使争讼根本就不发生。”违背实情的人,不能尽狡辩之能事,使民心敬畏。(1)听讼【tīng sòng】:指审案:审理诉讼案件。

《论语颜渊篇第十一》第13篇:子曰:“听讼,吾犹人也。必也使无讼乎?”这则论语的争议也不小。朱熹注解——范氏曰:“听讼者,治其末,塞其流也。正其本,清其源,则无讼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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